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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視覺環境中的公園-再思圍牆的角色

1997  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enyuhuang&article_id=1497388
據四月二十八日由最高法院黃法官劍青先生,所撰寫的「拆除公園圍牆迴廊就是開放空間嗎?」一文中,針對台北市的公園空間提出數點見解。黃法官認為圍牆有其保留的價值,例如目前中正紀念堂公園的圍牆,因為其可提供市民避雨納涼與遊憩活動的空間,並可視為一連續的涼亭,供市民遮風避雨。

針對以上這點,筆者有不同的看法。公園存在於城市當中,歷史已經相當久了,東方宮廷的庭園與西方宮廷的花園老早就出現;然而,真正可提供給市民享用的公園,卻一直到近代工業革命後,由於種種城市環境的問題,才逐漸促使「公園」的興起。十八世紀初期,英國首先將城市現成的各大小廣場,加以植樹並設立花園,隨後在歐美各國的都市設計當中,也開始重視「開放空間與綠地」的課題,西方城市中的「公園」,是基於「廣場」存在的基礎發展而生的;也因此他們的公園正如廣場,包含著「任何人皆可活動的空間」之濃厚觀念,如廣場一般,是無圍牆的。反觀中國城市中的公園,仍多少反映出傳統的「庭園管制觀」;中國的庭園是屬於「宮廷的」、「豪門的」,充斥濃厚的私人屬性,也因此許多豪門的庭園雖然置放於都市街坊當中,卻仍用圍牆加以圍繞。

這種東西方迴異的觀點,似乎左右著城市公園圍牆的存在。贊成圍牆保留者多半認為圍牆可杜絕公園外頭的惡劣環境、聲囂與塵埃,以維持公園內的安靜與清新。圍牆保留論者,多半基於公園之外,是一個「惡」的環境,也或許是源於東方庭園管制觀的傳統,必須用圍牆來管制公園之內。我們可從「行為環境」與「視覺環境」兩的觀點來看公園在都市中的角色。若由行為環境的觀點來看,包括著人們可在公園內進行納涼、土風舞、表演、園遊會等等的行為活動;但是若從「視覺環境」的觀點來看,「公園內」與「公園外」應否是兩個毫無關連的對立空間?

「公園內」與「公園外」之間,不應該是對立的,而應該是一種可以「互視」的界面形式,公園之作為一種都市開放空間,不只提供了一個「行為休憩」的場所,而應該更進一步地提供「視覺休憩」的場所;真正的開放空間應該包括了行為與視覺的開放。若圍牆成為公園內與公園外之間的界面,勢必嚴重抵觸此項開放的價值。為了公園的品質而進行維護管制是必須的,然而用這種「圍牆」的手段,則太過僵硬與霸氣了,公園外的人或許沒有時間去享用公園內的休憩行為,但他們仍有享用經過時佇足的視覺休憩權利。我們要維護的只是公園內的環境品質,與維護進入公園內之市民的安全;設置警衛、穿透性的欄杆,與人工監視器都,都可以是很好的維護方式,「維護」並不是為了管制市民的出入,更非管制市民的視覺權利。若為了遮風避雨,那是涼亭的責任,而不是圍牆的責任。

March 14, 2007

圍牆與權力

TA台灣建築報導雜誌4月號 IHTA5專欄

相較於其他類型的人造物,牆,往往是最能赤裸裸表現權力、阻隔空間的元素。建立圍牆的是擁有權力的一方,他們可以為了某些目的,利用圍牆去宰制沒有權力的一方,控制他們在空間上的自由,不論是視覺的或是活動的。歷史中,圍牆倒塌與拆毀的主題,也多半圍繞著既有權力的瓦解,並象徵新權力的興起和擴張;諸如舊約聖經中耶利哥城的倒塌,對當時以色列人來說,便意味著異教權力的毀滅與希伯來宗教權力的彰顯;柏林圍牆在權力蠻橫的行使下而興建,也因著新權力取代舊權力而拆毀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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